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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17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意见 , 根据省委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就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 , 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 ,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 , 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 非在长省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 , 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四、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 , 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 , 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 , 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 , 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 , 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 , 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40 元 ; 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50 元) , 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 , 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省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 , 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五、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 , 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 , 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 , 可在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 。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4 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的 , 可按不高于 40 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 , 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8 小时以上的 , 可按每餐不高于 40 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 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 , 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 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 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 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 , 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 200 元 / 人 · 餐 , 厅局级 160 元 / 人 · 餐 , 其余人员 140 元 / 人 · 餐 。 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 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 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 省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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