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15〕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厅委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厅委直属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制度不断健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有力保障了我省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12年,厅里下发了《关于加强厅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湘教发〔2012〕57号),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单位财务工作仍存在预算约束不严、制度执行不力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厅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第68号)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厅委直属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财务管理责任的主体。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等)公开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重编、漏编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严禁违规将收入隐匿或转移到关联单位开支。
各单位支出预算要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含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列。根据核定的人员或编制数,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等政策标准、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行政运行费及“三公”经费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厅委决定和单位年度工作任务,以及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健全收支明晰的收费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不得以收抵支,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收费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物价政策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对物价政策已放开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须报请厅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审批程序:对口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财务建设处审核,分管厅委领导审批)。收费收入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用于收费项目任务的各项开支,如收费项目有收支结余,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有关规定和预算审批程序适当用于弥补单位事业发展经费不足,严禁用于滥发职工福利、劳务费等,严禁违规开支无关的行政运行经费,严禁借收费之名谋取单位私利。
四、构建规范节俭的支出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支出管理责任,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任何单位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提高发放标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发放超过基准线部分的绩效工资(财政酌情补助绩效工资部分除外)。各单位要参照《关于规范厅委机关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湘教办通[2012]83号),从严控制劳务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禁止变相提高标准,禁止无理由、违规、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借劳务费之名发放职工福利。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出国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活动。要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坚持支出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借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加强专项资金(含项目经费和委托工作经费)管理,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随意调剂、挤占、挪用或开支与专项任务无关的经费。如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或预算发生重大调整的,要根据经费来源渠道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五、健全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要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各单位要重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集控制目标、风险点、控制点、应急预案、控制依据、控制主体及分工、信息流向等为一体的风险控制体系。
各单位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权责对等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和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方法,对单位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内部控制,并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经济实体、大额资金举债、大额资产出租或处置、大额资产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合同,应当报厅委审批同意后再按程序签订。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稽核制度,明确财务稽核岗位或专门稽核人员及其职责权限,规定财务稽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支出管理的合规性等进行重点稽核,并形成书面的财务稽核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财务稽核报告,据此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行网络互联、资源共享、相互控制、动态监督。
六、落实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严肃财经纪律的长效机制,抓好各项财政法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厅委加大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联系直属单位的厅委领导承担主管责任,对口业务处室、财务建设处等承担监管责任。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单位重要财务指标、预算执行和大额资金收付等财务信息实时动态监控。年度决算时,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财务管理自查,厅委将在财务管理自查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加强内部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和厅委批准,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形式定期对厅委直属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和大额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制度。单位领导调动或离职、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离岗或轮岗,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在内部公示、公开。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收回违规资金并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论证、评审、验收中弄虚作假以及失职渎职的行为,要分别追究组织者和评审当事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重大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实际绩效过低,资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绩效问责。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决算信息失真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决算编制过程中虚构经济业务,隐瞒和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伪造和变更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票据和其他虚假原始凭证列支的行为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日常管理不严格,造成资产严重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上缴,私设“小金库”,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凡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将拒付资金。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