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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3-30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委托中介机构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1319

 

 

 

 

 

湖南工程学院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聘用及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质量,强化对中介机构受托业务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年第47号令)、《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307号、第2309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或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服务项目,既包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又包括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财务预决算项目等其他类别项目。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的财务检查、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资产评估、审计、举报核查、工程预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检查、政府采购代理、管理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委托服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既具体负责各类项目委托服务业务的组织实施,又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结论或结果负责。

第四条 委托服务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照《湖南工程学院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审计办法(试行)》规定接受审计。

第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根据业务管理权限开展委托中介机构服务业务。除审计处外,学校的其他单位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

第六条  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计或审查的项目,不在购买中介机构服务之列。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七条  学校各项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购买服务的类型、数量、频次等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遴选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良好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每三年遴选一次。应当在网上公布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信息,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入库协议。

第十条  对不能提供良好服务质量、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中止服务协议,重新遴选新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委托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能够承担的服务,必须从备选库中选择合适的受托单位,不得再另外选择其他中介机构。

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受托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必须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应的审计报告的项目;

2. 专业性强、难度大,受现有人员专业技术知识等限制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

3. 现有任务重、时间紧迫、要求短期完成的项目;

4. 争议较多、问题较多的项目;

5. 经学校研究决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的项目。

第十三条  开展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自主委托服务或须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出委托服务业务采购申请的项目,均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业务合同;

3. 保持与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履行好对受托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职责

4.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咨询报告进行确认;

5. 办理好项目所有资料的交接登记手续,并对资料进行整理、报送、归档

6. 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服务费用原则上参照现行的省物价局或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再经过谈判、招标等方式确定,具体支付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服务费应计入项目成本,其他项目的服务费用在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入库协议除包括所需服务的业务基本情况、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外,还应当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1. 受托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得再转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2. 受托中介机构必须秉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执业,有义务接受学校项目主管单位对受托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3. 受托中介机构对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对出具的结论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十六条 委托服务合同除对委托业务的内容、时限、费用、质量、范围、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外,还应当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1.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2. 受托中介机构及派出人员应与委托业务的其他各方应无利益关系,也无其他可能影响其工作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3.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被要求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校办字〔20084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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