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结算审核,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审;
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按照学校规定须履行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实行关键节点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关键节点进行审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估算、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内容进行审计;
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处主要核对、查证工程管理部门针对以下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完备性:
1.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2.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投资估算合理性,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3.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4.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设计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5.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6.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7. 工程管理部门采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8. 工程管理部门参与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处主要核对、查证工程管理部门针对以下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完备性:
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的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的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
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的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为施工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工程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物资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须定价的材料,工程管理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工程管理部门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的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相符;
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的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处主要核对、查证工程管理部门针对以下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完备性: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有无虚假资料;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有无重算、多算现象;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相符,有无高套、错套现象;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审核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和配套的附属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如下: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审核,送审;
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程序如下: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送审;
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限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1)送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3~8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8~15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40~60个工作日;
(5)同时送审项目个数过多时,审计处将根据送审先后顺序依次审理。审计次序审计处将通知被审计对象,并将时限依次延顺。
3. 自审项目由审计处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修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委托审计项目由受托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书,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后,修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并出具审核结果。
第九条 招标文件审计程序如下:
对达到招标额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条 合同审计程序如下:
对达到招标额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完善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变更估价审计程序如下:
变更估价10万元以下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审计处负责抽查;
变更估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审计程序:
(1)变更估价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2)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估价审核,出具审计意见书;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审计程序如下:
1.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签证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审计处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抽查;
2. 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各类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签证等和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工程管理部门在覆盖前组织验收和测量,并办好签证手续,在覆盖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抽查,不需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
3. 如被抽查工程量存在多计的现象,审计处将抽查结果和责任人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报告学校。同时对本项目其他类似工程量签证按同比例扣减;
4. 工程管理部门完成现场经济签证后,应在7天内报审计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逾期不受理。
第十三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程序如下:
1. 单项材料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审计处进行随机抽查;
2. 单项材料价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程序:
(1)施工单位提前20天将须定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工程管理部门;
(2)按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工程管理部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材料价格和供应商;
(3)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定价,办好签证手续,并及时送审计处。审计处对材料及设备价格进行抽查,不需在材料签证单上签字。
3. 如被抽查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审计处将抽查结果和责任人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报告学校。同时对本项目其他材料价格按同比例扣减;
4. 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各类材料签价后,应在7天内报审计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逾期不受理。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程序如下:
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款负责审核、送审;
审计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施工合同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工程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根据审计意见,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送审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送审;
审计处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1)送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送审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3)送审金额100万元(含100万)至5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4)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5)同时送审项目个数过多时,审计处将根据送审先后顺序依次审理。审计处将通知被审计对象,并将时限依次延顺。
3.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对于超过时限无法核实、证明的工作内容审计处将不予核定;
4. 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30个工作日未回复或者核对,审计处将所有结算资料退回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后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工程预付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不计暂列金额)的20%;
有工程进度款的项目:
(1)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支付(如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进度款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核后并经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后送交审计处审核,支付比例不超过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经二审核对,含签证金额)的60%;
(2)按施工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付款标准时,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核后并经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后送交审计处审核,支付比例合同约定支付。总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3)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工程进度款支付须经工程管理部门及审计处、施工单位三方重新协商支付方式。
第四章 资料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及时提供预算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文档:
1. 预算金额1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1)符合规定的维修改造立项表或招标采购审批表;(2)工程量清单造价表及电子造价文件;(3)施工图纸;(4)现场照片等。
2.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地质勘探报告;(3)施工图纸及电子版图纸;(4)投资估算、设计概算;(5)预算编制说明;(6)预算工程量清单造价表及电子造价文件等。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及时提供竣工结算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文档:
1. 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1)施工图纸;(2)施工合同;(3)施工过程照片;(4)中标通知书;(5)工程联系单、签证单;(6)验收移交表(附各单位签署意见);(7)材料合格证等。
2. 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3)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5)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6)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结算书、送审清单;(7)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8)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10)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工程管理部门,并对合同、签证等重要资料和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审计处有权依据情况采取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有权退回整改或不予审核:
送交审计处审核的事前未经审计处预算审核的总价包干项目,工程造价不合理或工程内容不明晰的;
没有通知相关参与部门竣工验收签字的;
送交结算资料不齐,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的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有恐吓、威胁、欺瞒、贿赂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用户部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机构,审计处有权上报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清单:
违反国家、行业、学校和合同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管理部门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学校损失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审计处有权将线索及时移送学校纪检部门核实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校办字〔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