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1年3月16日
湖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加强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2020年第47号令)、《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第4号(中内协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的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审计结果运用等各阶段的业务管理活动均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及类型,实施分类管理,确定审计范围及内容,既突出审计重点,又贯彻审计全覆盖要求。
第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须履行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在招标前进行预算审计;按照学校规定由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自行通过议标等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如果签订包干合同的,应在实施前经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及预算、结算的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及预算、结算的终审工作,审计方式可采取审计处自审、委托社会审计等方式进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单项工程初审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通知单和结算审计报告),否则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审计结果通知单必须有主审人员、复审人员签字,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审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审计部门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负责审查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处通知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后续工作;因被审计对象不配合造成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且审计处将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取消相关项目当年的财务资金计划。
第八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与审计处审定金额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否则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在审计结果通知单中直接扣除工程结算款:单项工程施工单位送审金额误差在5% 至15%(含15%)内的部分,扣除该区间误差金额的3%;超过15%的部分,扣除该区间误差金额的12%。该条款写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
第九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工程项目资料,对施工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须在本年度完成付款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对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 为加强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将基建和修缮计划提前报审计处。
第十二条 针对影响师生正常学习、生活及威胁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突发状况,需进行的紧急抢修项目可不遵循本办法紧急处置。审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等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审计处有权依据情况采取相关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湖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配套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工程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办字〔2006〕41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